消费者如何防范隐形投资陷阱?

2024-04-10 09:04 来源: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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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理财几百万元“打水漂”(引题)

消费者如何防范隐形投资陷阱?(主题)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张萌

银行客户经理违规向客户推介非本行代销的私募基金,客户认购了150万元后血本无归。近几年,金融市场发展迅猛,吸引了大量消费者参与。然而,面对五花八门的理财产品,金融消费者应该如何防范隐形投资陷阱? 管理人应该如何明晰机构责任? 监管部门应该如何协同治理防范风险?

员工私售“飞单”理财产品消费者损失惨重

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发布涉金融理财类纠纷审判白皮书,通报多起典型案例。

嵇某成立某有限合伙企业后,伙同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为扩大吸收资金途径,嵇某找到某银行客户经理赵某,让其帮助寻找投资人。

于是赵某向银行客户闫某推介了嵇某合伙企业发行的一只基金,闫某共认购150万元。后来该基金没有依约向闫某支付本金及收益,发生亏损。

经举报核查,监管部门查明某银行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发生了多名员工违规向客户推介、销售非本行代销私募基金及其他第三方理财产品的行为,银行在员工日常行为管理内部控制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漏洞。嵇某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处罚,闫某系嵇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被害人之一。闫某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投资损失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银行内部风险排查和防控措施力度不足,一定程度上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银行没有履行审慎管理义务与闫某最终亏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另一方面,虽然客户经理在银行向客户推介,但签订合同、转账汇款都不是在银行进行,认购合同也没有银行代销字样,因此投资者本人因贪图高额收益,缺少必要的甄别,也是造成自身损失的原因之一。最终,法院考虑各方过错程度,判令银行向闫某赔偿损失金额的20%。

白皮书披露,2020年至2023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涉金融理财类纠纷案件310件,涉案标的额达15.18亿元,且案件数量保持稳中有升态势,相较2020年,2023年受理案件增长约40%。

据西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毕菲介绍,涉金融理财类纠纷主要呈现纠纷类型多样化、涉诉主体众多、争议问题相对集中等特点。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等都有涉诉,产品类型包含银行理财、信托产品、股票、私募基金、贵金属、期货、外币等。随着新型理财产品不断涌现,产品交易结构和法律关系日趋复杂,产品销售推介和投资管理阶段争议频发。争议问题主要聚焦在尽职调查义务、如实宣传义务和适当性义务的审查,以及管理人/受托人的责任边界等问题上。面对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之间的权属争议,如何处理好平等保护与倾斜保护、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之间的关系,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西城区人民法院金融街法庭庭长杨成龙表示,“理财产品宣传应如实,夸大其词要担责”明确了金融机构履行如实宣传义务和告知说明义务的认定标准。“证券产品主要增信措施不属实,管理人违反尽调义务须赔偿”阐述了理财产品管理人在售前应当认真、全面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法律空白并非‘真空地带’,监管规定和行业规范亦可参照适用”提示了监管规定及行业自律规则亦为管理人履职标准。“劣后级中小投资者对信托无控制权,差额补足义务应免除”体现了在与机构投资者之间利益严重失衡的情况下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是金融理财类纠纷损失承担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审理案件时,法院会对金融机构发行、销售、管理理财产品是否勤勉尽责进行审查,如果投资人的损失是市场正常风险而非金融机构造成,那么投资人就要自行承担了。”金融街法庭法官刘茜倩说。

消费者要树立风险意识审慎投资

刘茜倩提醒,金融机构要依规合法经营,尽职调查,审慎推介产品,出具完整真实的推介材料。同时,要充分了解消费者需求和抗风险能力,确保投资者在充分了解产品及其风险的基础上自主决定。加强内部管理和创新风控措施,尽到注意义务及对投资者的风险提示义务。

普通投资者应当保持警惕,树立风险意识,增强对金融投资基础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正确理解买者自负原则,打破固有的保本保收益认知,正确看待金融理财产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树立高收益往往与高风险挂钩的意识,理性投资。

在购买理财产品前应对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具备清醒认知,如实向金融机构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产证明等文件,如实填写风险测评表。在充分了解理财产品的基础上,理性选择理财产品,要仔细阅读全部合同文件,了解投资方向、产品风险、赎回条件等核心内容,不能仅基于对金融机构或其员工的信任便做出购买决定,避免落入“飞单”陷阱遭受损失。发生纠纷后,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此外,行业协会也要发挥自律效能,进一步构建市场化的自律约束、诚信约束机制,如严肃处理主观原因导致清算僵局的管理人。同时以行业自律规则落实金融惠民政策,做好沟通协调和教育引导工作,推动协同治理,实现金融为民、金融惠民、金融便民。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更好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持续优化投资理财环境,促进金融业良法善治。


责编:韩艺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