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受伤仍可获工伤赔偿
“超龄”劳动者受伤仍可获工伤赔偿(主题)
法官提示,退休年龄不是免责牌,企业应强化社会保险法律意识(副题)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李国)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这样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认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并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对劳动者实行一次性赔偿。
2021年10月中旬,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某企业当保安的罗某,在工地巡逻时被车辆撞伤致腰部骨折。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罗某为工伤。由于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罗某无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企业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罗某遂提起诉讼。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企业支付罗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共计7.3万余元。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重庆五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五中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认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实行一次性赔偿。
审理法官表示,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退休年龄不是免责牌,各企业应强化责任意识和社会保险法律意识,积极参保,以减轻自身经济负担和经营风险,还应牢记规范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责编:韩艺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