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职期间应征入伍,与单位还存在劳动关系吗?

2024-11-05 08:33 来源:山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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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20年1月1日,小军入职甲公司,签订期限为5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2年12月1日,小军应征入伍。2024年11月25日,小军退伍。小军退伍后未返回甲公司工作,但向公司提出要求,补发入伍期间的工资。甲公司认为,2022年12月1日小军入伍后不再到岗上班,未实际提供劳动,公司与小军之间的劳动关系在小军入伍时即自动终止,公司无需向其支付工资。劳动者在职期间应征入伍,与用人单位还存在劳动关系吗?甲公司是否需要向小军补发入伍期间的工资呢?

汪律师说法: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劳办发[1997]50号)的规定,职工应征入伍后,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条款。该事件中,小军自2022年12月1日入伍至2024年11月25日退伍期间,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应依法向小军发放此期间的工资。如果甲公司认为小军并未实际提供劳动,按照原工资待遇发放有失公允,则可与小军协商确定小军入伍期间的工资或生活费数额并予以发放。

法条索引:《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 职工应征入伍后,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条款。按照《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对应征入伍的职工,仍应执行上述规定。同时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义务后优待办法。

(本案相关当事人均系化名,且不作为法律意见)


责编:韩艺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