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用工情形下,员工发生工伤谁来负责?
案例:2020年1月,小冯入职万盛公司,签订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2021年6月1日,琴韵公司由于缺工严重,与员工富余企业万盛公司签订《共享用工合作协议》。万盛公司与小冯协商一致后,将小冯临时派至琴韵公司工作。
2021年7月5日,小冯在琴韵公司工作时不慎将右臂卷入和面机,后被认定为工伤。万盛公司、琴韵公司均未为小冯缴纳工伤保险费。小冯先后向万盛公司、琴韵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均遭到拒绝。万盛公司认为,小冯是在琴韵公司工作期间受伤,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琴韵公司作为小冯劳动的既得利益者,应对小冯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而琴韵公司认为,自己与小冯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仅为共享用工,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小冯应向哪家单位主张自己的权利呢?
汪律师说法:2020年9月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规定,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可与缺工企业约定。
该事件中,小冯通过万盛公司以共享用工的形式进入琴韵公司工作,与万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小冯受伤应由万盛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如琴韵公司与万盛公司签订的《共享用工合作协议》中关于共享员工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责任划分和补偿办法有约定,则万盛公司可以此约定为据,要求琴韵公司承担相应责任。但是,万盛公司不能以该约定为由,免除自己对小冯的工伤待遇赔偿责任。
法条索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五、指导企业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者非由其用人单位安排而自行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不属于本通知所指共享用工情形。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新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以及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应遵守缺工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等。
六、维护好劳动者在共享用工期间的合法权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和督促缺工企业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结算给原企业。要指导和督促原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以任何名目从中收取费用。要指导和督促原企业跟踪了解劳动者在缺工企业的工作情况和有关诉求,及时帮助劳动者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可与缺工企业约定。 (本案相关当事人均系化名,且不作为法律意见)
责编:韩艺红